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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谢××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

委托代理人潘书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莺,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渭炳、被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被告多次伤害原告的自尊,且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没有与被告经常共同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无共同语言,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谢××辩称,自己与原告结婚,只是想原告对自己好,从来没有看不起原告。原告女儿生病自己也无微不至的照顾,双方在婚前是亲戚介绍认识的,应该都是相当了解对方的。自己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也很珍惜这个家庭,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周××要求与被告谢××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周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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