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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大地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凡斌、任某某,均系河南文浩(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任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我有一豫x微型普通汽车在被告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某险。2009年11月3日我驾车在郸城县X镇X路口处与信晓艳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信晓艳受伤,经鉴定伤残一处九级、两处十级及车辆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报案。为救治伤者,在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下,与伤者达成赔偿调解书,我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x元。我向伤者支付全部费用后,多次找被告给付我保险赔偿金,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权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同意赔偿,愿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某有一车牌为豫x微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某险。2009年11月3日16时许,原告驾驶该车在郸城县X镇X路口处与信晓艳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信晓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信晓艳负次要责任。信晓艳伤后经鉴定,其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属伤残九级,左多肋骨折属伤残十级,左锁骨折钢板内固定后属十级。2009年12月26日,在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下,于某某与伤者信晓艳达成赔偿调解书,于某某赔偿信晓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x元。于某某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被告均未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给付原告于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在郸城县X镇X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含原告赔偿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x元,于某解书送达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应按时履行协议内容,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原告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从此两清,今后就此事互不纠缠。

四、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直接将该款存入原告帐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娜

审判员郭振兰

陪审员宋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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