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61岁。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53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58岁。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张某某、苏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自1998年12月24日至2000年8月8日,被告的第三项目部共向二原告借款x元,经手人为该项目部经理王××。被告打有借条,并约定月息3分。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二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住址不详,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该被告,且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相关信息,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退回二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楚建萍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