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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余某某。

2010年3月22日,申请人余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哈瑞斯郡第245管辖区地区法庭对余某某和李珠江离婚一案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案号为2007-x号判决。该判决的结果是:“判决原告李珠江和被告余某某离婚。由于分居,无法维持,双方婚姻解体。”申请人余某某在收到该判决书后,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哈瑞斯郡第245管辖区地区法庭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案号为2007-x号判决,符合我国法院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哈瑞斯郡第245管辖区地区法庭案号为2007-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黄某雄

审判员王华

代理审判员廖红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邕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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