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黑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4月7日向其借款x元,后经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原告黑某某分两次借给被告丁某某现金共x元,并分别出具有借条。后经催要无果,原告为追要此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欠原告黑某某借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某某借款三万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六百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延晖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