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秦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敏,河南裕禄(略)事务所(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1998年经媒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因为双方互不了解,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结婚,迫于父母的压力,2000年3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共生育四个孩子。结婚这些年来,被告经常与我生气,并且经常骂我和原告的父母。无论我尽多大的努力都阻止不了被告骂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2008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仍不思悔改,闹骂有加。无奈,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现被告已把家中的财产全部拉走,并且孩子全靠原告父母抚养。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第三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三个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谭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外遇。并且,原、被告有四个子女,如果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被告的债务x元由原告承担,四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房子五间归被告所有,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秦某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秦某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秦某X、三子秦某X。此前,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现四个孩子随原告的父母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四个子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庆民

审判员梁成勋

审判员张相东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本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