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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中牟县狼城岗镇北韦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超、侯某某,河南元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泽远、闫某某,河南规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某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郭孟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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