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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北村第六村民小组诉程某某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X镇X村第六村X组。以下简称第六村X组。

负责人尹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宗海群,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X镇X村第六村X组诉被告程某某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X镇X村第六村X组负责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宗海群、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六村X组诉称,2007年11月18日原个别村民代表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恶意串通,将本组所拥有的土地和鱼塘违背法定程某擅自承包给被告人,并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承包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询害了第六村X组的合法权益。经村X组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为维护本村X组的集体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7年11月18日个别村民代表与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依法收回被告所占有的土地和鱼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某辩称,2007年11月18日本人与原个别村民代表续签的荒地,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合同的签订在没有组长的情况下共5位代表4人同意并收取了十年的全部合同款x元。六组原村民代表郭宝群、查兴、郭江、张顺兴和朱军武是六组村民推选出来的代表,身份合法有效。我自开始承包至2006年经过几年的投入开发,形成了现在1.5亩树林和1.5亩鱼塘,栽有杨柳树138棵,果树70多棵,并且从不欠村X组里一分钱,在2007年没有组长的情况下仍然履行着合同,上交承包款。几份合同都明确约定再原合同到期后,在同等价格下,被告有优先承包权。故本人于2007年11月18日与第六村X组代表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湛河区X乡X村X组有砖瓦厂第内部分鱼塘和荒地。被告程某某于2000年12月28日与该组原组长陈国志签订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被告程某某有优先再续合同的民事权利。2001年3月13日被告程某某与该组原组长陈国志签订一份荒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3月13日至2006年3月13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程某某有优先承包权。2004年1月13日被告程某某与该组村民代表陈国志、朱军伍、张顺兴、郭江、郭宝群签订一份鱼池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程某某有优先承包权。程某某自2000年与该村X组签订鱼塘荒地承包合同至2006年3月期间,对该鱼塘土地进行了投资、种植等改建利用。上述鱼塘荒地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2007年11月18日该组村民代表张顺兴等4名村民代表与被告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根据曹北村X组代表共5人(朱军武未参加会)会议研究,将原窑厂大地1.5亩,每亩年200元十年共3000元,鱼池1.5亩,每亩500元十年7500元,原河堤、坟地、旱地树木归承包人所有(属原承包人所栽),承包给程某某,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或更改,否则谁造成损失谁负责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次性交纳承包金x元。2009年8月6日,经曹北村X组代表开会研究决定,认为本组土地人多地少,上任六组代表给外组人签定的承包合同违背民意,不合法律程某,应该收回土地鱼塘由本组人收益,故原告曹北村X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8日个别村民代表与被告程某某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收回被告所占有的土地和鱼塘。

以上事实有原告曹北第六村X组提供的证据、会议记录、合同书、证人证言及被告提供的合同书、收款收条、证言、(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09)平民终二字第139民事裁定书为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属农民集体所有,应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X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村集体组织或村X组发包。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后,该村X组对该土地发包应征得村X组X/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发包,被告程某某与原第六组村民代表四人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农业承包规定对无效请求权提出了时间限定,必须在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实际投入也作出限定,即使在一年内提出,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不予确认无效。被告程某某经过几年的承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原本荒废的窑厂土地有所改变,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故原告第六村X组要求确认与被告程某某所签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平顶山市X镇X村第六村X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X镇X村第六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晓旭

审判员马晓枫

审判员高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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