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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原审原告白某、白某己为分割共同财产及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某甲。

原审被告白某乙。

原审被告白某丙。

原审被告白某丁。

原审被告白某戊。

四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白某己,女,生于1991年2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诉人,系上诉人次女。

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原审原告白某、白某己为分割共同财产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与原审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亭、原审原告白某己及白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给上诉人梁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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