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3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阳映爱,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伍某某,男,3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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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邓国华
审判员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冯祥来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志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