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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陟县圪当店农村信用社、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还款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终字第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村信用社。住所地:武陟县X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成宝,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陟县X村信用社、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还款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圪当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荆富生,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成宝,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中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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