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县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组织机构代码x-2。
代表人齐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前郭石油产品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前郭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6月25日制发(1998)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前郭石油产品经销公司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于199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于199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二、被告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前郭县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600元由被告前郭石油产品经销公司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2003年12月3日,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有关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