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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林省松原金鹏实业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崔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吉林省松原金鹏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6月3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x元及相应利息于1996年7月20日前付清。诉讼费92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1997年9月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李洪建

代理审判员张小辉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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