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乙,男。
申请人黄某乙要求宣告王建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王建新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后黄某乙发现妻子王建新神智不清,2005年5月王建新在娘家人护送下来到黄某乙打工的所在地西安市。期间,王建新突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建新死亡。
经查,王建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X乡X村炭脉组,系申请人黄某乙之妻。王建新于2005年5月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1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建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建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建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程建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尹葵附:本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