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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30日夜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何××(已判刑)、许××(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携带铁锨、绳子等工具窜至正阳县X乡X村闰楼庄北一公里处的古代墓葬群盗掘古墓,被当地群众及时发现,何武侠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许××、闰××、闰×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正阳县文化局、文物管理所对付寨乡闰楼古墓群被盗情况的认定、豫文物鉴(2007)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由于意志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宏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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