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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卢某乙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终字第1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卢某乙之女。

上诉人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卢某乙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卢某乙于2007年9月17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卢某甲返还地板砖款1238.4元及利息1000元。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卢某甲不服原判,于2008年8月20日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该款不应给付卢某乙,而应给付李学胜,请二审予以纠正。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甲、被上诉人卢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卢某甲同意支付卢某乙1100元(包括一审诉讼费100元)。于2008年12月2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另支付违约金500元。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记取为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卢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何云霞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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