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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诉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锦荣,武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覃某甲。

被告覃某乙。

被告覃某丙。

被告覃某丁。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锦荣、覃某甲、被告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90年元月14日向生产队申请宅基地建新房,经所在地生产队、村公所同意、镇政府于同年10月3日审批:“同意建房用地163“,10月30日城厢镇人民政府发给原告户《建房用地许可证》,同日武鸣县X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发给的《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载明:批准大皇后村第五队潘某某户,在本队规划图建房壹间,东至X号,南至X号,西至X号,北至X号,房屋长度13.3米,宽度12米,总面积163。1991年间原告在本队规划图建设地点大皇后五队X号图范围内建成一座砖混结构平房,期间与X号图相近的南面X号,北面X号宅基地分别划给覃某基、覃某基,也相继建房竣工。但与X号图相近的东面X号,西面X号宅基地,虽分别划归本队的覃某丁及覃某丙、覃某乙并未建房,种植季节性农作物,2007年种植速生桉,本队亦有多户农户在靠近民房种植速生桉。2009年5月开始原告所在的X号图所建的砖混结构平房墙体及地板出现多处裂缝,原告即向村委会反映,要求给予解决,村干亦来现场勘察,认为原告房屋出现多处裂缝,是被告所种植的速生桉靠近原告房屋所致,即劝说被告砍伐,但被告拒绝砍伐,原告房屋成了危房,无法居住,于是原告已成家的两个儿子同年6月应搬出危房,到离危房500多米远的鱼塘看守房居住,尽管如此,被告还是不砍所种速生桉,无柰之下,同年12月中、下旬,原告即向镇政府申诉,镇政府即派员下来会同村干进行现场勘察,同月23日城厢镇人民政府向本队靠近民房种植速生桉农户发出《通知》,在接到通知两天内将民房周围15米范围内的速生桉自行砍伐清理,三个被告砍伐靠近原告房屋的东面、西面15米范围内的速生桉,原告遂向三个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经村委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植树毁损原告房屋财产损失共x元(庭审过程中诉讼请求由x元变更为x元),本案诉讼费由三个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宅基地申请表、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管理费发票,证实原告房屋所在的位置、修建合法,并依法向土管部门缴土地管理费;2、照片及城厢镇政府的通知,证实被告在原告房屋周围种速生桉导致原告房屋变危房,使原告两个小孩被迫搬到鱼塘边居住,类似原告组里的农户房屋周围种植速生桉,导致房屋毁坏,城厢镇政府初步确定系种植速生桉所致后,向有关农户发通知砍伐靠近房屋周边速生桉;3、武鸣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三被告在原告房屋周围种速生桉,变成危房,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村委调处未果。

被告覃某乙辩称:答辩人所种的速生桉离原告房子有4.5米元,答辩人曾挖速生桉的树根,并没有延伸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房子的裂缝与答辩人种植速生桉没有关系,答辩人不同意赔偿,且答辩人为了和谐,已按政府要求砍了所种的速生桉。

被告覃某丙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同一地方的农户房子的周围所种的速生桉有的距离房子更近,房子都没有出现裂缝,而且有的农户的房子的周围没有种有速生桉也出现有裂缝,因此原告房子的裂缝与答辩人种的速生桉没有关联,不同意赔偿。

被告覃某丁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房子的裂缝可能由下面三个因素造成,第一是房子的地基及当地的地形地貌造成,第二可能是建筑质量和天气干旱造成;第三村里有其他房旁边种的速生桉距离房子比这个还近都没有事,答辩人种的速生桉离原告房子有4.5米,原告房子裂缝与答辩人种的速生桉没有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被告共同提交的证据有:1、三被告自行书写的证明材料等,证实原告危房不是速生桉造成,并且原告占用被告的责任经营地起房子;2、常见房屋墙体裂缝的分析,证实造成房屋裂缝的原因;3、照片,证实有的农户房子旁边种有速生桉的也未见房子出现裂缝,而有的农户房子旁边没有种速生桉的也出出裂缝,故原告房屋的裂缝与被告种树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的房子建于1991年,2007年4月份左右,三被告分别在原告潘某某房子的附近的东面及西面种植速生桉,2009年5月份,原告房子出现裂缝,2009年12月23日,武鸣县X镇人民政府给种植速生桉的农户下达了通知,通知记载:“……在接到本通知两天内将民房周围15米范围内的速生桉自行砍伐清理,否则造成的民房倒塌致人伤亡事故经司法部门鉴定后属速生桉所致的,由你本户负责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被告接到通知后,砍伐了种在原告房子附近的速生桉。

另查明:本院依原告潘某某的申请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被告在原告房屋周边种植速生桉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答复无法进行该项鉴定。

本院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潘某某请求三被告承担其房屋受损的损失,原告潘某某须举证证实其房屋的裂缝与三被告所种植的速生桉存在有因果关系,但原告潘某某所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故原告潘某某请求三被告赔偿其房屋裂缝的损失,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潘某华

人民陪审员曾小渊

人民陪审员潘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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