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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诉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河南岳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燕某、冯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庆,河南岳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郭爱民(敏),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菜水产公司)、上诉人王某甲、燕某、冯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因蔬菜水产公司诉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汤阴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法院作出的(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蔬菜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峰,上诉人燕某、冯某某、谭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及王某甲、燕某、冯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庆,被上诉人汤阴县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霍某、秦某某,一审第三人杨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了第三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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