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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同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四人骑摩托车行至伊川县X乡X村边公路时,因交通事故与该村杨XX发生争执,杨XX的大伯杨X等人将杨XX拉至杨X家人,并将两辆摩托车扣下。后被告人姚某某电话通知其哥姚某川,后姚某川与宋某锋(二人另案处理)开黑色无牌照普通刑桑塔纳轿车走到。姚某某、宋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持砖头等物强行闯入杨X家中,姚某川、宋某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强行阻拦杨X关门,与在家中的杨XX、杨X、杨继X等人发生打斗,将杨XX、杨XX、陈XX等人打伤。经鉴定杨x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2010年7月16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XX经济损失x元。杨XX请示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李XX、张XX、杨XX、杨X、李XX、杨XX、杨XX、杨XX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被害人杨XX陈述及协议书及领款条;被告人姚某某及同案人姚某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定权,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学艺

审判员张明建

审判员姜留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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