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董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裕恒(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非婚生子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x.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原、被告现已分居。另查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嫁妆有五组合条几一套、沙发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儿子李xx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
二、被告董某某的嫁妆自愿放弃,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三、原告李某某自愿给付被告董某某经济帮助4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志静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