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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董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董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女儿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徐某18周岁止;

三、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下午3时,被告至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原告处接女儿回家探望,次日中午11时被告将女儿送回上述地址原告处;

四、离婚后,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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