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XX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xx县xx乡xx村x组x号,暂住本市X路x弄x号。因本案于2007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被告人XX,男,19xx年9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xx县xx乡xx村x组x号,暂住本市X路x弄x号。因本案于2007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未诉(2007)7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XXX、XX伙同xxx(另案起诉)经预谋外出伺机抢劫。次日凌晨2时30分许,三人在本市xx路近xx新村附近,见被害人xxx一人骑自行车途经该处,XX即上前将被害人拉下车摔倒在地,随后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由xxx从被害人手中劫得一部蓝色xx牌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XXX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XX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上海市大华医院制作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徐汇分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涛

审判员左静鸣

代理审判员黄某光

书记员黄某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