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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新疆三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0-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天民初字第847号

乌鲁木齐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天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一九六八年六月三日生,汉族,新疆三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待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原告之夫),男,乌鲁木齐南方装饰公司驾驶员,住(略)。

被告新疆三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九公司),住所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三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寻某,三九公司办公室职员,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三九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某,被告三九公司委托代理人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是三九公司正式职工,一九九二年即居住在三九公司分配给我的位于本市水上乐园住宅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至今。一九九八年我根据三九公司的规定交纳了部分购房款,三九公司也给我交纳了契税和评估费。后三九公司以我尚欠公司欠款及房款为由将我居住的房屋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要求三九公司将该房屋确权给我。

被告三九公司辩称,我们多次通知刘某到公司核对帐目,交纳剩余房款,刘某均未来,故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将该房屋卖给其他职工,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中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公司)购买多套位于水上乐园住宅区的商品房。一九九三年刘某调入中兴公司工作,该公司将购买(略)房屋分配给其居住。一九九六年四月三九公司控股中兴公司,中兴公司所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也变更给三九公司,刘某亦到三九公司工作。一九九八年三九公司房改,同年三月三九公司给刘某交纳了评估费及契税,同年五月至七月刘某分三次给三九公司交纳购房款(略).75元,尚欠部分房款未付。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刘某以身体不适,孩子尚小为由请假三个月,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三九公司批示须清理完个人欠款后准假,后刘某-直未上班。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三九公司致函刘某,要求其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前来公司核清房屋预收款及货款,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但双方到期因故未对帐。后三九公司将刘某居住房屋出售给其他职工,并办理了房产证。

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三张、发票、完税证、请假报告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产权单位有权向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居民出售其合法居住自住公房或新建(腾空旧)楼房。刘某在(略)房屋居住多年,并参加了三九公司的房改,交纳了部分购房款,三九公司也为其交纳了评估费及契税,应视为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三九公司应及时给刘某办理房产证,刘某所欠购房款应及时给付三九公司。三九公司以刘某欠交购房款为由,将未腾空的旧楼房又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买卖关系无效,三九公司应退还所收取的购房款,故刘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位于本市(略)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九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即时付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萍

审判员张焰

审判员郑荣

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徐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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