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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门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泰丽景X号楼X-X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XX与崔XX二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崔XX由张XX抚养,崔XX不承担抚养费。

三、西工区X路申泰丽景X号楼X门X号房屋归张XX所有(含室内所有物品)

四、洛南新区中和湾房屋已付房款及交付后的房产归崔XX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间在洛阳日报社的股金柒万元及借给崔XX弟的外债壹万伍千元归崔运三所有。

六、双方均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XX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平

审判员:周艺军

代审判员:董艳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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