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门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泰丽景X号楼X-X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XX与崔XX二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崔XX由张XX抚养,崔XX不承担抚养费。
三、西工区X路申泰丽景X号楼X门X号房屋归张XX所有(含室内所有物品)
四、洛南新区中和湾房屋已付房款及交付后的房产归崔XX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间在洛阳日报社的股金柒万元及借给崔XX弟的外债壹万伍千元归崔运三所有。
六、双方均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XX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平
审判员:周艺军
代审判员:董艳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