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
本院在刘XX申请执行XXX有限公司、陈XX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X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现被执行人陈XX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刘XX履行你对被执行人陈XX所负的到期债务27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陈XX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