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9年10月26日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儿王xx,因被告与我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底,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使我们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把女儿判归我抚养。
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于1989年10月26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叫王xx。因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腊月,赵某某离家出走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赵某某又长期外出不归,使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女儿,为此,婚生女王某雪,只能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xx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俊立
审判员:卢子建
代理审判员:周明进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宋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