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系该社客户经理部经理。
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某丙之丈夫,住(略)。
被告李某丁,女,53岁,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丙、伍某、李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