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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瑞阳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所涉集装箱货物和其他相应货物的查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工业园瑞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

本院于2010年2月18日受理申请人瑞阳汽车零部件(仙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0)汉民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x(满意汽车刹车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意公司)价值130万美元的集装箱货物,其中包括集装箱x、x、x、x、x、x、x、x、x,合计价值x.33美元。同年3月1日,本院依瑞阳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0)汉民二初字第2-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满意公司价值66万美元的集装箱货物,其中包括x-C6袋、106(大)7袋、x-C111袋、x-C85袋,合计价值x.14美元。现因瑞阳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价值x.33美元、x.14美元的货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述9个集装箱货物和其他相应货物的查封。具体明细如下:

1、集装箱x、x、x、x、x、x、x、x、x,合计价值x.33美元;

2、x-C6袋、106(大)7袋、x-C111袋、x-C85袋,合计价值x.14美元。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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