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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某某镇某某村第某某组诉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及履行义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镇X村第某某组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

被告汝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

原告汝城县X镇X村第某某组诉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及履行义务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09年12月27日原告以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镇X村第某某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某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人民陪审员叶志成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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