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镇X村第某某组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
被告汝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
原告汝城县X镇X村第某某组诉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及履行义务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09年12月27日原告以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镇X村第某某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某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人民陪审员叶志成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