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貌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昆濮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濮公司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濮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立新
审判员李某英
审判员陈忠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