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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貌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昆濮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濮公司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濮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立新

审判员李琳英

审判员陈忠生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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