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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海舜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

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舜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万联2320—132。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梅,河南律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可,河南律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院金色港湾X号楼X单元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舜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建五局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河南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灵全,舜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梅、朱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永军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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