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巩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进锋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