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略)事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程,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农历10月12日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农历10月11日生育长子朱某建,现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朱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感情基础较差,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感情破裂。1988年被告曾因感情不合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孩子小本案原告没有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未能挽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矛盾时常发生,感情破裂确属事实。为解除不实婚姻的束缚,依法诉至贵院,恳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女儿朱某,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吕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订婚时间长,期间双方多次见面倾心交谈,相互情况都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结婚的,婚后,于1986年生育长子朱某健,现已成年。1992年生育女儿朱某,两个可爱的孩子给全家增添了无比欢乐。进一步加深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的不同认识产生家庭矛盾是常有的,通过双方冷静的换位思考,各思其过并予改正,其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虽与被告分居,但被告相信原告为了孩子及家庭会回心转意,重归于好回家过日子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支持被告的意见,望予明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农历10月12日按习俗举行婚礼,于婚后不久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于1986年农历10月11日生育长子朱某健,1992年2月26日女儿朱某出生,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认识不同,产生了家庭矛盾,于2009年原、被告分居,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一双可爱的儿女,其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原、被告在其共同生活中,因认识不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不和谐不愉快的现象,夫妻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于2009年外出,致使原、被告分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原、被告为了孩子都有个完整的家,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各思其过,并予改正,互敬互爱,其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相信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其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