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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原审被告崔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审被告崔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原审被告崔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退还上诉人崔某甲。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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