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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韩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韩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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