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韩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韩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