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略)。
负责人邝某某,系清算组组长。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原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吴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
审判员文华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