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以构不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王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冯卫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