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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长青、王某某,均系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曾用名宋某广),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辩称,欠钱属实,但被告已经偿还原告3000元,另外还偿还了几次,只是被告没有让原告出具收条,现被告愿意分期偿还被告欠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卢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下欠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丽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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