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许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