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