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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0)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9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何银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邻村村民郝XX发生纠纷,后到郝XX家中持铁锨击打郝XX头部,郝XX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郝XX系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余某某辩称当时喝多了酒,我气的慌,有投案情节,这是意外事故,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前因上有过错,有自首情节,死亡原因无及时治疗,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199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酒后与同村委大张庄郝XX途中相遇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中郝XX逃跑。被告人余某某回其本村喊余某发等多人到大张庄找郝XX讨个说法被村委干部余某法劝回。被告人余某某到郝XX家门口处持铁锨将郝XX头部打伤,后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同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XX系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余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1998年12月5日晚,喝醉酒后,我到大张庄找我弟余某卫没找到,走到庄东南角和郝XX撞一下,我俩都摔倒地上了,我站起来拽着他的衣领子问他是谁,郝XX也拽着我的领子问我是谁,我给他说我是大余某的余某某,他卡我的脖子把我摔倒地上,把我的脖子和脸都抓伤了,我喝醉了打不过他就喊救命,这时有一家出来人,那人就跑了。我问那家人他是谁,那人说是郝XX。我就回到我庄喊余某发等人到大张庄郝XX家找他讨说法被村干部余某法拦着了,余某法说郝XX找过他,郝愿意调解看伤、赔礼道歉、拿药费,并劝余某发他们几个人回去了。我在余某法家等郝XX有一个多小时没等着,我走到庄东头第二家时郝XX和他妻子,他女儿从屋子后面走出来,郝XX手里拿着砖头,他妻子拿着棍类的东西,郝XX问我你是余某某,我说是里,郝XX说等你几个小时了,就到我跟前拿砖往我头上砸,他妻子拿棍往我身上夯,还说我打她丈夫了,我就往南跑到垛头拿一把破铁锨就夯郝XX一下没夯着,接着又往他身上夯一下,把他夯倒在地上我就跑了。第二天听说郝XX被送往医院,我坐车出去打工一直到被抓。

2、证人张XX证实1998年12月5日晚,我丈夫郝XX到庄南接小孩回来说他刚才碰到大余某村的余某某喝醉来,叫他三分钟把我庄的小松找出来,我丈夫说到那地方去找,说着小广就打我丈夫两掌,我丈夫推他一下。过了一个多小时邻居梁凤莲喊我说喜梅,你让XX走吧,刚才和XX发生口角那孩领几个人来了。这时有四个孩在我家大门口转了一圈,他们没找到人就走了。到9点多钟的时候,余某某拿一把铁锨来喊XX,开始没给他开门,余某某拿铁锨把我家木窗户铲断几根,XX刚走到大门,余某某用铁锨朝XX头上就是一下,XX就倒在地上了,余某某又用锨把夯XX三棍,我就上去和他打,余某某朝我腿上夯三棍,夯我的头时我用胳膊拦着了,我拽着小广的衣服在他胳膊上咬了一口,我俩又打起来,这时邻居起来余某某扛着铁锨跑了。我们找三轮车把XX拉到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

3、证人梁XX证实1998年12月5日晚,听我庄张喜梅在她大门口沙堆那抱着她丈夫郝XX在哭,当时郝XX不省人事,头上在流血,后过来几个人把XX抬到架子车拉着走了。

4、证人余XX证实1998年12月5日7点左右,郝XX到我家说他去接女儿碰到小广,小广喝醉了他俩打架了,我说都年轻,他喝醉了你搭理他弄啥,XX在我家坐一会就走了。我正在家看电视大余某余某发找我说余某某和郝XX的事,余某某喊他们来打郝XX被我劝回去了。大约12点多郝XX家人喊我说XX被余某某打毁了,我到家时XX已被拉走,他家大门口西边地上有滩血。

5、证人余XX、余XX、余XX证实1998年12月5日晚,余某某喊我们说他被大张庄郝XX打了,让我们去找郝XX,我们到大张庄先找村干部余某法问问咋回事,余某法说余某某喝醉酒和郝XX打架了,也不事多大事,小广酒醒了也就没事了,后被余某法劝我们回家了。

6、证人曹XX证实1998年12月5日晚5、6点钟,余某某到我家吵着要找余某法说郝XX打他了,让余某法解决,当时余某法不在家,余某某在我家院又吆喝了几句就走了,临走还说把我家电线拽掉。余某某走后,郝XX也到我家说同余某某打架了,国法说别理他喝醉了,他俩说一会话,郝XX就回家了。郝XX走后不知多大会,又有几个人到我家都是大余某的,是谁我记不清了。余某某从我家回他家大余某直接往南最近,从我家屋后东西路往回大余某绕的远。

7、证人余XX证实1998年12月5日晚,我和余某某、余某收在我家喝酒,我喝一斤多,余某某喝一斤多,总共喝5斤左右白酒。

8、汝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留盆镇X村委大张庄。中心现场位于大张庄村民郝XX家门前村路上一沙滩处。

9、汝南县公安局汝公刑技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记载死者双眼脸闭合,左眼青紫,球脸结膜苍白,左额顶部有一10CM的纵形创口,已缝合,余某见明湿损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持械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郝XX发生争执厮打平息后,又回其村内纠集多人向被害人讨个说法被他人劝回,后被告人余某某找到被害人时持械猛击被害人头部一下,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在前因上并无过错;被告人余某某在逃期间公安机关怀疑其有盗窃行为被抓获,经上网查在逃人员登记表确认余某某有故意伤害他人嫌疑,经讯问被告人余某某供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郝XX死亡因未及时治疗无事实依据。故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子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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