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郴州市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郴州市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周某某、何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文华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