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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6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宇洋(略)事务所(略)。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和辩护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陈士克(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寨根乡方xx家盗走废铁492斤,被方xx的邻居王xx发现后逃走,在逃离途中王x在路边拦截,陈士克驾车撞向王xx。致使王xx跌入路边的坑中,脚部受伤,方xx等人追到后,陈士克弃车逃亡,被告人杨某用事先准备的木棍将方xx胳膊打伤,后被方xx等人制服,扭送至寨根派出所。经法医鉴定:王xx左足损伤属轻微伤;方xx左前臂钝挫伤属轻微伤。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废铁价值49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是陈士克骑三轮摩托车带我去的,我是受他唆使,我非常后悔,以后绝不再犯这样的错误。

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小,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陈士克(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寨根乡X组方xx家门口盗走废铁492斤,被方xx的邻居王xx发现后逃走,在逃离途中王x在路上拦截,陈士克驾车撞向王x,致使王x跌入路边的坑中,脚部受伤。方xx等人追到后,陈士克弃车逃亡,被告人杨某用木棍乱打,将方xx胳膊打伤,后被方xx等人制服,扭送至寨根派出所。经法医鉴定:王x左足损伤属轻微伤;方xx左前臂钝挫伤属轻微伤。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废铁价值49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方志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方东浩、王某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报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财物,在被发现逃离途中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有经庭审核实的其它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赛赛

人民陪审员周小聚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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