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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

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B)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和被告和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告为自由摄影师,最近发现被告在和讯网(www.x.com)“理财图说”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4幅摄影作品均未署名。被告的使用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4幅摄影作品,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和讯网(www.x.com)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和讯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图片的著作权人,我方图片是从腾讯网转载的。

经审理查明:

庭审过程中,闫某某所持相机中记录了以下信息:

“济南泉城广场”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1),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7年5月2日、分辨率为x像素;“福州城市风光”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7月27日、分辨率为x像素;“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3),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300D、拍摄时间为2004年7月8日、分辨率为x像素;“呼和浩特世奥酒店”摄影作品(以下简称作品4),拍摄相机型号为佳能20D、拍摄时间为2005年5月11日、分辨率为x像素。和讯公司表示已核对过以上信息。

2010年3月16日,经闫某某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和讯网”(www.x.com)有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闫某某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盘点中国正在走下坡路的十大城市”,点击搜索第四项,进入相应页面后显示和讯网上刊登的文章“盘点中国正在走下坡路的十大城市:西安居首”中使用了作品1-4,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10年3月12日,来源于腾讯网。经查询,和讯网(域名www.x.com)网站为和讯公司所有。

闫某某已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闫某某提交的公证书、和讯网备案公共信息查询信息、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闫某某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有权要求使用人为其署名并支付报酬。

和讯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未给闫某某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在“和讯网”上提供涉案摄影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讯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闫某某要求和讯公司赔偿损失x元及在《中国摄影报》上赔礼道歉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和讯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和讯网(www.x.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摄影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刘良喜

人民陪审员武剑辉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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