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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泌阳县棉麻公司家属院二楼沈鹏家,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钩将沈鹏家的防盗门捅开,进屋后准备行窃时被突然回家的沈鹏发现,沈鹏当即给其姐沈果打电话,沈果回家后随即将家门反锁并报警,袁某某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袁某某对自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沈鹏、沈果的控诉与陈述,袁某某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泌阳县公安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6张,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采取非法手段入室行窃,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某生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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