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孙某甲,男,2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诉讼代理人唐宏伟,辽宁逸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辽宁助君(略)事务所(略)。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犯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艳、代理检察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甲及诉讼代理人唐宏伟,被告人阎某及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调取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阎某以给被害人孙某甲办到公安局当警察为由,在被害人家及家楼下陆续骗走被害人x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已经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期间,被告人阎某以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孙某甲到鞍山市公安局工作为名,分四次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x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阎某到被害人孙某甲家中,谎称已经帮助被害人孙某甲办成工作,近期就可以上班。并以办工作答谢人情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x元。
2008年1月28日,被告人阎某到被害人孙某甲家中,以需要给帮忙办工作的领导送礼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x元。
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阎某到被害人孙某甲家中,交给被害人孙某甲一套考试卷,谎称是不久后公安局招考将使用的试题。并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2008年9月24日,在鞍山市中心医院门口,被告人阎某谎称帮忙给孙某甲办工作的人的妻子生病,需要花钱去探望。并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2009年7月2日,被害人孙某甲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解放派出所报案,同年8月27日、9月11日,公安人员两次将被告人阎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阎某主动将赃款人民币x元退还给被害人孙某甲。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阎某的供述
2009年8月27日的供述:孙某甲是我外甥,2003年7月有一天孙某乙继父即我的弟弟阎某富听到我给别人打电话办工作,我弟弟阎某富把这件事告诉了倪燕,第二天我弟弟阎某富和倪燕就来到我家对我说:“听说你能给人办工作就别给别人办了,就给我儿子办吧。我就答应了。第二天我就领着倪燕和阎某富还有中间人阴万青,因为阴万青认识韩刚,韩刚给我们看了联合组建司法维权中心的红头文件,并说要招收15名比照警察事业编的维权人员,我们看完之后就回去了。回去后倪燕就让我给孙某甲往这个单位办工作。我就请阴万青给办这个事,阴万青向我要1万块好处费,我就把阴万青要钱这事跟倪燕说了,倪燕也同意了,我找了一个时间带倪燕到阴万青家把钱给他了。第二天,阴万青和我就领着孙某甲带着中专毕业证到韩刚那去面试,韩刚说这孩子条件还行,就是学历不行需要大专学历。韩刚又说,虽然学历不够先把指标占上,等学历下来之后再补办。倪燕和孙某甲当时都同意了,韩刚把录用登记表拿出来让孙某甲填并需要当场交2万3千块钱,其中一万5千块钱是风险抵押金,如果有一天不干了或调走了钱返还,其中五千元是赞助维权中心的,剩下的3千块钱是买装备的。倪燕和孙某甲当场就把这些钱交给了维权中心的财务主管张利民,并给开了1万5千块钱抵押金的收据。过两天孙某甲就去上班了。又过了几天阴万青继续向我要钱,我只好又向倪燕要了2万块钱,其中1万给了阴万青,另一万给韩刚买了一个3600块钱的办公用品,给阴万青买了一部4000块钱的电话,其余的都吃喝了。我从倪燕手里要了1100块钱领孙某甲到党校报名,插班、交学费。孙某甲党校2年毕业后拿到了大专的毕业证,给韩刚送去补办指标名额,结果韩刚说办不了,人事局不承认这党校大专文凭了。韩刚就把孙某乙关系落到维权中心下属的一个企业了,一切社会保障的钱韩刚都给交了。孙某甲自己也知道这件事并且还去上了班,后来孙某甲自己找人到沈阳市辽宁省司法干部学院又念了两年拿到了本科文凭,之后又到韩刚那去补办指标名额。韩刚说维权中心的指标被铁西区政府收回了,办不了。孙某甲把这件事告诉我,我就找韩刚要求退钱,韩刚说那钱不给退了,因为孙某甲这两年不上班,没有工资,单位用x块钱给孙某甲续保了,倪燕找到我,要求我继续给孙某甲办工作,我就找到李义志准备给孙某甲往公安局办。为此我向倪燕先后要了2万块钱,给李义志买了两部电话,价值x元,又给李义志交了电话费,取暖费一共华了7000元。李义志答复我要我等电话。在2008年1月份李义志给我看了一个用牛皮纸装的给公安局长的条说:“你们先等信,有了信就面试,在考试。”过了几个月,我又向倪燕要了5千块钱,说:“你给我点跑腿费。”倪燕给了,过了几个月,我又向倪燕要了2千块钱说要看一个病人,倪燕也给了。2009年过了春节,孙某甲找我说工作的事情不办了,要我返钱,我说李义志还没给信呢你耐心等待,再说你先前的5万3千元钱我不能返你,你心里都明白,都花了。你非要我还钱,我也还你,但我现在没钱,等我有钱再还你。
2009年12月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另外的2.7万是通过李义志给孙某甲往公安局办的钱,这钱我已经从李义志手中拿回来了,之后我就找不到李义志了。李义志家住海城,现在李义志家动迁了,找不到了。
2010年1月12日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进铁西维权中心这事没办成后,倪燕后来来找我,问我能不能把他家孩子办进公安局,我说:帮忙找人。我找的李义志,他是海城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李义志答应帮问一下。李义志后来答复我有机会,我们想办法,李义志让我给他买两个电话,花了差一点1万5千元,这是我求他找工作之后的事,事后又在李义志身上花了不少钱。我以帮助孙某甲进公安局为名向孙某甲要过钱,总计拿了2万7千元,这2万7千元有一次要了1万元,什么也没说,倪燕就给我拿了,春节时我跟倪燕说,我春节需要花点钱,自己用,所以向倪燕借了5000元,还在春节前向倪燕借了5000元,又来又借了5000元,后来我在医院看病号向倪燕借了2000元。这x元都是我从倪燕那借的。我给孙某甲拿过卷纸,是复习题,李义志给要的。
2、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2009年7月2日的陈述:2003年7月22日,我通过我母亲倪燕认识的阎某,阎某说他女儿阎某在鞍山政法学院卫生所工作,当时我想到政法学院上学,我母亲就和阎某富到阎某处咨询,阎某说你上学不也是为了工作啊,我给你儿子直接办事业编,到司法局,当司法警察,有警籍,我母亲回家就把阎某对我母亲说的给我办工作的事说了,我就信了,阎某就告诉我母亲,你儿子想去,你就的拿现金5.3万元,我就给你办成,我就从我母亲手拿了5.3万元现金,在解放水果批发超市X路口处阎某开的轿车里,将钱交给的阎某,阎某开车拉着我到铁西司法维权中心,领我上的楼进一个房间,给介绍一个人,这个人叫韩刚,阎某让我管他叫韩舅,韩刚告诉我平时工作时,管我叫韩局长,韩刚又叫来一个女的(张利民)给我发了3-4套公安制服,没有肩章和警号,还给我一个公安大檐帽,上面写的好像是“司法”的字样,之后就给我送家去了,过了两三天,我就到铁西维权中心当保安送菜,我上班一看根本与他答应我的办工作的条件,相差太远,根本不是在编警察,我就去问他,他又编瞎话欺骗我说:“你学历不行。”从我母亲手骗走1100元,送我去省委党校函授班学习二年,实际我学了三年才毕业,毕业证上是辽宁刊授党校落款章,2006年6月份,我拿着毕业证去找阎某,落实给我办工作的事,他也没给我办成,我和母亲就一直在追问他,他就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直到2007年9月份,阎某说公安局扩编,想给你儿子办进去,办成得拿12万元,我和我妈就答应了,2007年11月10日,阎某到咱家说:“11月20日能到公安局上班,得打理人情,管我要1万元,我母亲就在咱家楼前阎某开的车里交给他1万元,到了11月20日就打电话催他,他还说快了快了,直到2008年1月28日,阎某到咱家说年底得需要1万元给领导送礼,说现在快过年了办不了,过完年3月份就能办成,我到银行取的1万元,在咱家交给他1万元,当时我母亲在场,过完年08年3月份,我和我母亲几乎两三天给他打一次电话,催他办怎么样了,他还骗我们说快了。2008年5月份,他到咱家拿了一套2008年公务员考试真题,他对咱们说“是公安局招生的考试题”,让我拿5000元买这套考试题,在咱家楼下阎某的车里,我交给他5000元,还让我一个星期把这套题背下来,参加考试就能进公安局,过了一周,他也没通知我到哪考试去,我就用电话催,我母亲到阎某家问,他说快了,你等等,一直又到了2008年9月24日,阎某又给我母亲打电话说给我办工作的人妻子病了,叫我母亲到市中心医院正门送2000元,我母亲就打车给阎某送去2000元,从那以后,我和母亲一直电话催他,他还是以种种理由拖,直到今天也没给我办成工作,我才发现他一直在骗我钱财,我才来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倪燕2009年7月2日的证言:2007年9月,阎某说公安局扩编,要12万,也同意了,但要办成拿钱,阎某也说行。2007年11月10日,阎某说11月20日公安局就进人了,孙某甲就能上班了,阎某说要先拿1万元,疏通一下,我同意了,并给了阎某钱。可2007年11月20日孩子没上班,我去找他,阎某说等等,2008年1月28日,阎某又说要过年了要1万元,给领导送礼,并说3月份孙某甲能上班,钱给了阎某,可2008年3月孙某甲没能上班,2008年5月15日阎某开车来到我家,说考试题弄到了,一周某就考,然后说要5千元钱,孙某甲给了他5000元,可工作还是没办成,2008年9月24日阎某又以给孩子办工作的人的妻子住院,要去看望为名从我手里要走2000元,直到今天孩子的工作也没办成。
4、证人阎某富2009年7月2日的证言:先期我哥阎某拿5.3万元是给孙某甲办事业编司法警察,后期又从孙某甲手拿2.7万说是给孙某甲往公安局办,也没有办成,我管我哥阎某要钱,说不办了,我哥说钱给孙某甲办工作都花了,等有钱再还给孙某甲。
2010年2月8日的证言:阎某跟孙某甲说:“我收到钱,工作我就能给你办成。”具体还说什么,我记不清了。我认识李义志,见过面,阎某介绍认识的,听我哥说李义志是海城看守所办的工厂里的跑业务的临时工,多年不联系了。
5、证人李义志的调查情况说明:证明李义志承认被告人阎某曾让其帮被害人孙某甲办工作,但被告人阎某仅是让其打听,而且其未收取阎某好处费。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
7、情况说明:证明公安局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没公开招录过事业编的工人。
8、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证明阎某曾经向被害人拿了一份公务员考试试题。
9、海城市看守所证明:证明海城市看守所没有姓名为李义志的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谎称帮别人办工作为名,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阎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飞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