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
被申请人:封某某,男。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封某某宣告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特别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李学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儿子封某某于2005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要求依法宣告封某某死亡。
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丁河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4月2日出具的封某某于2005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陈阳派出所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2005年10月29日接报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2.陈阳派出所于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张某某与封某某系母子关系的证明书;3.邻居孙XX、冯XX、冯XX、杨XX、孟XX等出具的封某某于2005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与被申请人封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系母子关系。2005年2月,封某某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8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封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已满,封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封某某于2005年2月外出后,既不回家,也不与家人联系,时间已达五年之久。期间,虽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音信,做为被申请人封某某的母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封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封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正伟
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李学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