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文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及我们生育问题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为合法夫妻。

2、滔河乡计生服务中心的证明,以证明不属于逃避计划生育。

3、郑州美信不孕不育专科医院和瑞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以证明被告有生育问题。

4、张明娥、董福娃的证言,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吵架、打架的事实。

被告肖某某缺席无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原告不怀孕发生矛盾,争吵打架,后经检验为被告有不育问题,原、被告双方又为家庭问题经常发生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双方不孕不育问题经常发生吵架、打架。原、被告双方应冷静处理。但被告做为丈夫不注意更好的培养夫妻之间感情,导致原、被告双方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文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进国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侯林云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