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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治定,河南正言(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吕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治定,被告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婚前在同一小学任教,二人自由恋爱并于2001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叫张晟锦。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没有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对家庭不负责任,赌博骗取原告的钱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晟锦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属实。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还可以。我在处理家庭方面有过错,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证据:三份证明、一份声明。证明原告及其父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家庭生活的环境状况。

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院出示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在同一小学任教,二人系自由恋爱并于2001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叫张晟锦(X年X月X日生)。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年,现因被告没有形成好的生活习惯,对家庭事务处理不当,引起双方矛盾。为此原告状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晟锦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应更加珍惜。被告应增加对家庭的责任心。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婚生女张晟锦年龄较小,需要家庭共同关爱和照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吕某要求解除与张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英杰

审判员王培霞

审判员朱长勇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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