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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立终字第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39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卫辉市卫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社理事长。

原审被告梁某某,女,汉族,39岁,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缓交上诉费用不符合条件,故不予准许。经本院委托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王某某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王某某未在该院规定期限内予以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威

审判员李中孝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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